易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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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按时披露年报是《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但西安投资控股迟至7月31日才披露,影响债券持有人知情权,违规事实清楚。”
这家信托董事长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处罚书显示,发行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发行了公司债券19西投01,该只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直至2024年7月31日才予以披露。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违反了有关规定。
处罚当事人分别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杜岩岫;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刘钊;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郭海民。
值得注意的是,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岩岫,也是长安信托的董事长。
图为:杜岩岫
杜岩岫生于1975年11月,曾任西安世园博览会筹委会办公室投资策划处副处长、处长,浐灞生态区招商局局长;浐灞生态区商务局局长;西安市投资合作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投资合作局副局长等职。2021年8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杜岩岫任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免去其西安市投资合作局副局长职务。
自从去年加入长安信托以后,杜岩岫多次为长安信托奔走,先后拜访了中国信托业协会,长安银行、秦农银行总行等等机构。
本次处罚与长安信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具体来看: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9年11月发行了公司债券19西投01,该只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直至2024年7月31日才予以披露。
上交所认为:责任人方面,杜岩岫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刘钊作为发行人时任总经理,郭海民作为发行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2.2条等有关规定。
年报未能按时披露
与长安信托有关
关于年报未能按时披露?发行人西安投资控股及责任人辩解称:
一是:未按期披露年报系因发行人所投资的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信托)未能按时完成财务报表审计,属于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发行人于2024年4月初即推动各责任单位配合发行人年报披露工作,并于4月26日和4月30日向长安信托发函督促其尽快配合发行人完成披露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截止目前,长安信托年报仍未披露。)
二是:发行人已积极采取向监管报告、及时公告无法按时披露原因、加强与投资者沟通等措施,未按时披露年报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构成从轻、减轻或免除实施纪律处分的情形。
上交所: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不认可西安投资控股的辩解
关于西安投资控股的辩解?上交所表示:针对发行人及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年度报告是对债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总结分析,是债券持有人全面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但发行人迟至2024年7月31日才予以披露,影响债券持有人知情权,违规事实清楚。
二是: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进行妥善安排,以保证及时披露。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8.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杜岩岫、时任总经理刘钊、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郭海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长安信托董事长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因未按期披露年报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上交所官网上海信托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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